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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废止)

时间:2024-05-25 11:2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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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稳定从事运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区单位)、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保险。
国营交通专门运输企业的机动车辆是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
第四条 凡不按本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
第七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
第八条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它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
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百分之二作为各级安委会宏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补充。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防灾经费上给予支持,搞好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有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3年3月17日,最高法院刑一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刑核字第三十一号《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兑换券的性质,现在尚无明文规定。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兑换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和人民币一样在国内流通,具有国家货币的职能。经我们研究:对本案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的处理,可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定罪判刑,不必类推。

附: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外汇兑换券案的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炳光,男,41岁,原系香港商人;黄李珠,男,27岁,无业;李永生,男,30岁,原系香港小贩;黄穗生,男,26岁,原系香港商人。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香港居民。被告人许仲国,男,26岁,无业;谢伟明,男,23岁,无业,均住广东省广州市。
198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炳光在香港与被告人黄李珠共谋将一批伪造的面值为50元的外汇兑换券贩运到内地,以100元伪造的兑换券换36元港币,进行倒卖,获利均分。3月26日,黄李珠勾结被告人李永生、黄穗生在香港策划:由黄穗生乘去内地做药材生意之机,以100元伪造的兑换券换45元港币进行贩卖,得利三人平分;贩卖前先去广州市窥察市场行情,寻找买主;并约定第二天在广州市胜利宾馆碰头。3月27日下午,黄李珠、李永生到广州胜利宾馆找先去广州的黄穗生未着。在宾馆门口黄李珠适遇被告许仲国、谢伟明等人,黄李珠即与许、谢策划,许、谢表示愿意帮助贩卖4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之后,黄李珠和黄穗生进一步策划实施贩运的方法,并决定用卡车将伪造的兑换券偷运入境。
4月1日下午,黄炳光将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交给黄李珠和李永生,并提出获利后扣除其本钱外,再对半分。4月2日上午,黄李珠、李永生在事先约定的香港墩城酒楼将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交给黄穗生,由黄穗生交给关国基(另案处理),黄对关谎称:“这是黄色照相底片,打开后要曝光的”,要关设法偷运入境,并商定当晚在广州市人人餐馆交钱取货。当日下午,由关国基将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藏匿在货车驾驶室内偷运入境。
伪造的兑换券被运入境后,黄李珠、黄穗生曾分别在广州向他人进行兜售未逞。黄李珠遂去许仲国住处找许贩卖。许又纠合谢伟明共同贩卖,并以35元人民币换100元伪造的兑换券的比值,用1.4万元人民币从黄李珠处购得伪造的兑换券4万元。嗣后,许仲国向谢伟明提出去上海贩卖。4月17日,许仲国、谢伟明等人身藏1.5万余元伪造的兑换券潜入本市。许、谢在沪出卖1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490元。经群众检举揭发,4月22日许、谢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黄李珠除将其中4万元卖给许仲国等人外,其余14万元均交由李永生于4月6日转移到广东省东莞市其父母家藏匿。4月12日,黄李珠、李永生等人携带3万元伪造的兑换券先后前往广西桂林、浙江杭州、上海等地贩卖。
4月17日,黄穗生亦向黄李珠索取了3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伺机贩卖,因案发未逞。


关于印发《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增强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促进黄冈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流动自由的原则;坚持双向选择,学用一致,引才与引智,引才与创业,引才与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引进的主要对象: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省级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效农业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领域急需的国内外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师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政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比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执行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比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同等待遇。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费用可以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形式来黄冈工作。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由政府承担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由市级财政列支;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约在黄冈工作或服务3年以上的,参照下列标准提供创业经费:
  (一)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给予10万元创业经费;
  (二)进行重点项目和技术难题攻关的,可以给予8万元创业经费;
  (三)在用人单位提供的重要岗位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5万元创业经费。
  以上经费由用人单位和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产品来黄冈创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委人才办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后,给予1至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由用人单位和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财政每月给予500元政府津贴。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税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工资总额限制。用人单位属企业的,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其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使用单位空余编制。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建档手续,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资标准和职称资格。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在职攻读博士,到各大专院校接受短期培训。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本市急需的科研项目和课题,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支持科研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委人才办和有关部门认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黄冈市杰出人才奖”荣誉称号,并奖励15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一套。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来黄冈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或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签约在黄冈工作、服务3年以上的,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安家费;如需购买住房则由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冈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卫生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可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引进单位协助安排工作。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以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由教育部门协助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择校费用。用人单位视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