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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如何界定/李俭

时间:2024-07-22 05:5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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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标准进行侵权判断时,“接触”是容易证实的,因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关系往往有相应的文件作为证据,而软件已经公开发表、销售的证据也不难取得。比较难证实的是“实质性相似”,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盗版者,则其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一成不变的复制,它还包括侵权者为掩盖其剽窃行为而对计算机程序所做的伪装性改动,这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中,文本编辑程序的使用,使得一个软件盗版者,可以通过更改名称和重新排列操作运算的指令序列顺序,来掩饰其对他人源代码和目标码的抄袭行为,如果不是专业的人员,往往不能识别这一情况。鉴于太多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存在,许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开发工作中往往运用“掺假”的办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或者采用不太可能为盗版者发现和修改的较为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如果侵权者进行了复制工作,就会在其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中出现与原始软件著作权人同样的特征或错误,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侵权者往往无法向法官提供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从而成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虽然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要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不管软件著作权人用不用上述“掺假”的技术保护手段,也不论盗版者做了多少非实质性的表面上的改动,侵权的法律责任都是要承担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过法律惩罚盗版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客观事实必须通过法律事实予以认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法院审理案件确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如果原告能够出示被告已经“接触”了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证据,又能出示在两个软件作品中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则法院会认为原告完成了对指控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出示了这两方面的证据,举证责任便移转至被告方面,法官将要求被告证明其软件产品是独立创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独立创作、完成软件产品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
  通过“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形成的相互映证的证据链,向法庭呈现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实就是:被告自己的软件是否是通过“使用”原告软件程序中实质性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护的关键软件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这样的判断标准与法院通常采用的传统判定侵权行为的方法不同,而且这种判断方式更为全面、客观,其结果往往较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也比较容易被原、被告双方所接受。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广泛应用。在我们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这种新观念,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上述判断标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已广为采用,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已由立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司法、执法领域,计算机软件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点。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参加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章程,建立、健全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已势在必行。相信在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下,“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而且更有利于软件企业建立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从而在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物所高级合伙人 李俭
电话:13809031903
QQ:401018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1月1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的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事判决。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本条约所称“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
  2.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可处一年以上剥夺自由的刑罚或者其他更重刑罚。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由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以便执行判决。
  三、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一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四、如果引渡某人的请求涉及几个行为,每个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应处以刑罚,但其中有些行为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条件,在该人至少因一个可引渡的行为而被允许引渡时,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也可因这些犯罪行为允许引渡该人。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渡:
  1.被请求引渡人系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国民;
  2.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已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3.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由于时效或者其他法律理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判决;
  4.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为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已经终止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
  5.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受害者告诉才受理的刑事案件;
  6.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不予引渡。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1.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该方对被请求引渡人或者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
  2.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虽然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和请求的缔约一方利益,但认为在该刑事案件中,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3.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诉讼。

  第五条 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后果
  在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1项拒绝引渡的情况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向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移交其所掌握的材料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其指定的主管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主管机关前,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语文
  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的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官方文字或者英文的译文。

  第八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包括: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地和居所地的材料以及其他关于其身份的说明,如有可能,关于其外表的描述、照片和指纹;
  3.关于犯罪行为和后果,包括物质损失的概述;
  4.请求的缔约一方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该项犯罪所处刑罚的规定;
  5.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时限的法律规定。
  二、为了进行刑事诉讼而提出引渡请求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附有请求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签发的羁押决定或者逮捕证的副本。
  三、为了执行判决而提出引渡请求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附有: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的副本;
  2.关于已服刑的证明。
  四、缔约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均应经签署和盖章。

  第九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渡请求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要求请求的缔约一方在两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如经事先说明正当理由,这一期限还可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放弃请求,已被羁押的人应予释放。但这种情况不妨碍请求的缔约一方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为引渡而羁押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收到引渡请求后,除根据本条约规定不得引渡的情形外,应立即采取措施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一条 收到引渡请求前的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可以请求缔约另一方在收到本条约第八条所指的引渡请求前,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书面方式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或者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任何通讯手段提出。
  二、请求书应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已知的该人住所地和居所地;案情的简要说明;已签发羁押决定或者逮捕证的说明,或者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说明;以及即将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对该项请求的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请求的缔约一方。
  四、被请求引渡人被羁押后三十天内,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未送达本条约第八条所指的引渡请求及文件,则根据本条第一款被羁押的人应予以释放。在上述期限届满以前,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说明理由并提出请求,这一期限可延长十天。
  五、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在此后根据本条约第八条的规定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交所需文件,则根据本条第四款释放被羁押人并不影响以后对该人的引渡。

  第十二条 移交被引渡人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其对引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立即通知请求的缔约一方。如果同意该引渡请求,缔约双方应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与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如果部分或者全部拒绝引渡要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说明理由。
  二、如果请求的缔约一方自商定移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接受被引渡人,应被视为放弃该项引渡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立即释放该人,并可以拒绝请求的缔约一方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
  三、如果缔约一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执行引渡的期限内移交或者接受被引渡人,该缔约一方应及时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应重新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有关事宜,该项移交应在原定期限届满后十五天内进行。

  第十三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因另一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服刑,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以暂缓引渡直至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并应将此通知请求的缔约一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暂缓引渡可能导致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或者难以对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以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提出的请求及理由,临时引渡被请求引渡人。
  三、请求的缔约一方在诉讼终结后,应立即归还临时被引渡的人。

  第十四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和任何第三国对同一人提出的引渡请求时,有权自行决定将该人引渡给其中哪一个国家。

  第十五条 特定原则
  一、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对已经移交的被引渡人在引渡前所犯的非准予引渡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任何第三国。
  二、下列情况无需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
  1.被引渡人在刑事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后三十天内,尽管可以离开却未离开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离开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2.被引渡人在离开请求的缔约一方领土后又自愿返回。

  第十六条 移交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向其移交被引渡人的犯罪工具,以及作为证据的物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赃物。
  二、如果因被引渡人死亡、脱逃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引渡,上述物品仍应移交。
  三、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需要将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物品用作刑事案件的物证,则可以暂缓移交直至案件的诉讼程序终结。
  四、第三者对被移交给请求的缔约一方的物品所拥有的权利仍应保留。在案件的诉讼程序终结后,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这些物品归还给在其境内的物品所有人。如果上述人员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物品归还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由其转交。如果物品所有人在第三国境内,应由请求的缔约一方负责物品的移交事宜。
  五、移交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钱款,应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七条 过境
  一、缔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的人需要经过缔约另一方领土时,该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请求允许该人从其领土过境。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降落的情况。
  三、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不予引渡的人,缔约双方可以拒绝其过境。

  第十八条 通报结果
  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及时向被请求的缔约一方通报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判决的结果,以及是否已向第三国引渡该人的情况,并根据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请求向其提供最终的刑事裁决的副本。

  第十九条 与引渡有关的费用
  缔约一方承担在其境内因引渡而产生的费用。因从第三国引渡而在缔约一方过境所产生的费用,由请求过境的缔约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者执行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批准和生效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终止
  一、本条约无限期有效。但本条约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之日后六个月后失效。
  二、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完成在本条约终止前开始的引渡程序。
  本条约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吴 邦 国            瓦·阿·科瓦廖夫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62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62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62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1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162 批)
第一部分 国产新车注册登记免上检测线的企业及车型
依据《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 年第30 号),经审查,同意下列企
业《公告》内摩托车产品(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除外)申请新
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自2008 年4 月1 日起开始实施,有
效期4 年。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目录》序号
1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建达北路5 号
广东省江门市棠下镇富棠二路16 号
100
第二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载货汽车 CA1201、CA1250、CA1270、
CA1271
载货汽车底盘 CA1201、CA1250、CA1251、
CA1270、CA1271
自卸汽车 CA3120、CA3071、CA3212
自卸汽车底盘 CA3071、CA3074、CA3076、
CA3118、CA3122、CA3160、
CA3165、CA3212、CA3242、
CA3251、CA3310、CA3314
厢式运输车 CA5123X、CA5203X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
1 解放牌
半挂牵引汽车 CA4170、CA4171、CA4203、
CA4205、CA4251
2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油罐汽车底盘 CA5260GJY
2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 华凯牌 载货汽车底盘 CA1083、CA1278
自卸汽车底盘 CA3160、CA3310
3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
公司
1 解放牌 客车 CA6400
4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自卸汽车 DNC3061、DNC3161
公司
3 嘉龙牌
自卸汽车底盘 DNC3061、DNC3161
自卸汽车 EQ3124、EQ3160、EQ3290、
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EQ3060、EQ3080、EQ3082、
EQ3120、EQ3124、EQ3160、
EQ3290、EQ3310
客车 EQ6381、EQ6383、EQ6400
微型客车 EQ6361
微型客车底盘 EQ6340
厢式运输车 EQ5024X
罐式汽车底盘 EQ5120GFJ、EQ5161GFJ、
EQ5253GFJ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自卸式垃圾车底盘EQ5150
载货汽车 EQ1040、EQ1042、EQ1050、
EQ1056、EQ1060、EQ1080、
EQ1100、EQ1120、EQ1122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EQ1042、EQ1050、
EQ1056、EQ1060、EQ1080、
EQ1100、EQ1110、EQ1120、
EQ1122
自卸汽车 EQ3048、EQ3098、EQ3124、
EQ3126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0、EQ3051、EQ3054、
EQ3056、EQ3072、EQ3081、
EQ3098、EQ3120、EQ3126
城市客车 DFA6100 、DFA6660 、
DFA6720 、DFA6750 、
DFA6820、DFA6920
客车 DFA6100 、DFA6551 、
DFA6600 、DFA6601 、
DFA6790 、DFA6830 、
DFA6900
客车底盘 EQ6100、EQ6530、EQ6550、
EQ6650、EQ6700、EQ6720、
EQ6750、EQ6770、EQ6800、
EQ6820、EQ6870、EQ6880、
EQ6900、EQ6920、EQ6980
轻型客车 DFA6470 、DFA6490 、
DFA6510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3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DFA5021X 、EQ5040X 、
EQ5042X 、EQ5050X 、
EQ5060X 、EQ5080X 、
EQ5090X 、EQ5100X 、
3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EQ5110X
厢式运输车专用底

EQ5090GJ1、EQ5090TJ1、
EQ5100GJ1
仓栅式运输车 EQ5040CCQ、EQ5050CCQ、
EQ5056CCQ、EQ5060CCQ、
EQ5080CCQ、EQ5120CCQ、
EQ5122CCQ
邮政运输车 EQ5060X
载货汽车 DFL1100 、DFL1120 、
DFL1203 、DFL1241 、
DFL1250 、DFL1253 、
DFL1311、EQ1050、EQ1066、
EQ1088、EQ1092、EQ1102、
EQ1108、EQ1128、EQ1161
载货汽车底盘 DFL1100 、DFL1120 、
DFL1140 、DFL1250 、
DFL1253 、DFL1311 、
DFL1330、EQ1050、EQ1066、
EQ1088、EQ1092、EQ1102、
EQ1108、EQ1128
自卸汽车 DFL3201 、DFL3241 、
DFL3260 、DFL3310 、
EQ3126、EQ3161、EQ3208、
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201 、DFL3251 、
DFL3260 、DFL3310 、
EQ3126、EQ3161、EQ3208、
EQ3310
城市客车 EQ6730
客车底盘 EQ6550、EQ6570、EQ6700、
EQ6761、EQ6841、EQ6921
厢式运输车 DFL5100X 、DFL5120X 、
DFL5253X 、DFL5281X 、
EQ5050X 、EQ5088X 、
EQ5128X
厢式运输车底盘 DFL5100X 、DFL5120X 、
EQ5128ZB3
仓栅式运输车 DFL5120CCQ、DFL5253CCQ、
DFL5281CCQ、EQ5050CCQ、
EQ5088CCQ、EQ5128CCQ
半挂牵引汽车 DFL4230、DFL4251
粉粒物料运输车 DFL5311GFL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底盘
DFL5250GJB
加油车 DFL5311GJY
篷式运输车 DFL5253X
7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邮政车 DFL5253X、EQ5128X
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帕萨特牌轿车 SVW7193
公司
5
朗逸轿车 SVW7167、SVW7207
4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LAVIDA)

9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
有限公司
6 雪佛兰
(CHEVROLE
T)牌
轿车 SGM7144、SGM7160
10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
公司
6 别克
(BUICK)牌
轿车 SGM7168、SGM7183
11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豪华城市客车 JNP6120、JNP6122
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豪华旅游客车 JNP6120、JNP6127
载货汽车 BJ1041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1
奥铃牌
厢式运输车 BJ5041
轻型载货汽车 BJ1020、BJ1027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BJ1020、BJ1027
载货汽车 BJ1043、BJ1061、BJ1081、
BJ1083、BJ1121、BJ1167
载货汽车底盘 BJ1020、BJ1043、BJ1061、
BJ1081、BJ1121、BJ1167
自卸汽车 BJ3042、BJ3043、BJ3051、
BJ3052、BJ3053、BJ3062、
BJ3072、BJ3073、BJ3076、
BJ3078、BJ3093、BJ3168、
BJ3258
自卸汽车底盘 BJ3041、BJ3042、BJ3043、
BJ3048、BJ3051、BJ3052、
BJ3053、BJ3062、BJ3072、
BJ3073、BJ3076、BJ3078、
BJ3093、BJ3168、BJ3258
客车 BJ6110
多用途乘用车 BJ6438
轻型客车 BJ6476、BJ6516、BJ6526、
BJ6536
厢式运输车 BJ5020、BJ5043、BJ5061、
BJ5081、BJ5082、BJ5121、
BJ5163、BJ5167、BJ5203、
BJ5243、BJ5249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063、BJ5082、BJ5163、
BJ5203、BJ5243、BJ5249
仓栅式运输车 BJ5043、BJ5061、BJ5081、
BJ5121、BJ5163、BJ5167、
BJ5203、BJ5249
半挂牵引车 BJ4148、BJ4156、BJ4253
工程车 BJ5027Z2M
混凝土泵车底盘 BJ5323TRF
冷藏车 BJ5051ZBB
篷式运输车 BJ5043
压缩式垃圾车底盘BJ5133
1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运油车 BJ5163GYY
5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运油车底盘 BJ5163GLF
欧曼牌 半挂车 BJ9285
13 北京奔驰- 戴姆
勒·克莱斯勒汽车有
限公司
10 梅赛德斯-
奔驰
(Mercedes
-Benz)牌
轿车 BJ7251
1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
公司
11 北京现代

轿车 BH7164、BH7182
厢式运输车 CC5030
工程车 CC5020GCK
旅行车 CC6460、CC6481、CC6510、
CC6676
1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15 长城牌
轻型货车 CC1026、CC1027、CC1031、
CC1036、CC1037
16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轻型货车 BQ1022、BQ1028
越野载货汽车 CZ2255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CZ2255
载货汽车 CZ1065、CZ1085
载货汽车底盘 CZ1065、CZ1085
自卸汽车 CZ3045、CZ3055、CZ3065、
CZ3075、CZ3085、CZ3125
自卸汽车底盘 CZ3045、CZ3055、CZ3075、
CZ3125、CZ3255
厢式运输车 CZ5085X
厢式运输车底盘 CZ5085X
仓栅式运输车 CZ5065CLX、CZ5085CLX
17 河北长征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20 长征牌
下灰车 CZ5255GXH
18 河北红星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21 红星牌 底盘 HX6450
载货汽车 SC1026
载货汽车底盘 SC1026
客车 SC6443、SC6606
客车底盘 SC6580
小学生校车 SC6831
19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
公司
22 长安牌
幼儿校车 SC6678
越野载货汽车 ND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ND2250
载货汽车 ND1252、ND1255、ND1319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2、ND1253、ND1255、
ND1257、ND13102、ND13104
自卸汽车 ND3253、ND3255、ND3317
粉粒物料运输车 ND5314GFL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ND52502GJB
20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
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牵引车 ND4187
载货汽车底盘 XC1318
自卸汽车 XC3250
21 重庆北奔汽车有限
公司
27 北奔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XC5258GJB、XC5318GJB
6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牵引汽车 XC4258
城市客车 DD6118、DD6129
客车 DD6129
22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
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客车底盘 DD6118、DD6129
载货汽车 KMC1043 、KMC1051 、
KMC1120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43 、KMC1051 、
KMC1120
23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自卸汽车 KMC3080
轻型客车 SY6504
救护车 SY5031X
囚车 SY5031X
24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
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殡仪车 SY5031X
25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载货汽车 SY1063
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底盘 SY1063
26 中顺汽车控股有限
公司
34 中顺牌 轻型客车 SZS6503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轻型客车 CA6460、CA6480
28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39 松花江牌邮政车 HFJ5020X、HFJ5022X
29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城市客车 SWB6940
公司
42 申沃牌
客车底盘 SWB6940
畅达牌 抢修车 NJ5044X
名爵牌 轿车 NJ7180
轻型客车 NJ6486、NJ6606
轻型客车底盘 NJ6476、NJ6606
厢式运输车 NJ5045X
服务车 NJ5046X
救护车 NJ5045X、NJ5046X
依维柯牌
囚车 NJ5045X、NJ5046X
载货汽车 NJ1041、NJ1052、NJ1120
30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载货汽车底盘 NJ1041、NJ1052、NJ1120
载货汽车底盘 ZJZ1243、ZJZ1260
厢式运输车 ZJZ5243X
仓栅式运输车 ZJZ5240CCY、ZJZ5243CCY
31 精功镇江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半挂牵引汽车 ZJZ4240、ZJZ4253
32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
有限公司
47 起亚牌 轿车 YQZ7140、YQZ7180
载货汽车底盘 NCL1315
自卸汽车 NCL3205
自卸汽车底盘 NCL3205
33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仓栅式运输车 NCL5315CSY
城市客车 JS6100、JS6811、JS6985
客车 JS6830、JS6882
客车底盘 JS6100、JS6710、JS6720、
JS6790、JS6985
3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
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双层城市客车 JS6130
7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35 扬州亚星商用车有客车 YBL6123
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底盘 YBL6123
城市客车 DHZ6780 、DHZ6820 、
DHZ6900
客车 DHZ6961
36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
公司
50 东风牌
客车底盘 DHZ6801 、DHZ6841 、
DHZ6881、DHZ6941
载货汽车 FD1040、FD1042、FD1050、
FD1070、FD1081、FD1090
载货汽车底盘 FD1040、FD1042、FD1050、
FD1070、FD1081、FD1090
37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厢式运输车 FD5040X
38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52 吉利牌 轿车 JL7152、JL7180
39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
公司
52 吉利美日

轿车 MR7131、MR7151
豪华双层客车 HFF6140
客车 HFF6120、HFF6900
客车底盘 HFF6121 、HFF6124 、
HFF6125、HFF6710
双层观光城市客车HFF6110
40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旅居挂车 HFF9031
载货汽车 HFC1040、HFC1043、HFC1056、
HFC1060、HFC1121、HFC1131、
HFC1161、HFC1162、HFC1251、
HFC1255、HFC1312
载货汽车底盘 HFC1040、HFC1043、HFC1056、
HFC1060、HFC1121、HFC1131、
HFC1161、HFC1162、HFC1165、
HFC1251、HFC1255、HFC1312
自卸汽车 HFC3254、HFC3161、HFC3162
自卸汽车底盘 HFC3161、HFC3162、HFC3163、
HFC3164、HFC3240、HFC3241、
HFC3242、HFC3254、HFC3312
客车底盘 HFC6770
轻型客车 HFC6450 、HFC6451 、
HFC6470、HFC6500
厢式运输车 HFC5040X 、HFC5043X 、
HFC5056X 、HFC5060X 、
HFC5062X 、HFC5082X 、
HFC5121X 、HFC5122X 、
HFC5162X 、HFC5131X 、
HFC5255X 、HFC5256X 、
HFC5312X 、HFC5161X 、
HFC5242X
41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厢式运输车底盘 HFC5062X 、HFC5082X 、
HFC5121X 、HFC5122X 、
HFC5242X 、HFC5255X 、
HFC5256X 、HFC5161X 、
8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HFC5242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043CCY、HFC5056CCY、
HFC5121CCY、HFC5161CCY、
HFC5162CCY、HFC5312CCY、
HFC5131CCY
翼开启厢式运输车HFC5121X、HFC5131X
轿车 HFC7200、HFC7240
篷式运输车 HFC5162X
牵引汽车 HFC4253
邮政车 HFC5040X
42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客车 HFC6128
载货汽车 FZ1080
载货汽车底盘 FZ1040、FZ1080
自卸汽车 FZ3041、FZ3050
自卸汽车底盘 FZ3041、FZ3050
客车底盘 FZ6103、FZ6106、FZ6122、
FZ6126、FZ6770、FZ6811、
FZ6830、FZ6860、FZ6940
厢式运输车 FZ5040X 、FZ5050X 、
FZ5080X、FZ5081X
43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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