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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未必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李胜恩

时间:2024-07-09 11:2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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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谎承包某工程,邀约李某入伙,并要求李某缴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李某多次崔要工程款而不得。王某伪造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假支票,谎称是工程款,并称提取该支票中的工程款需缴纳5万元税金,因自己资金不足,要求李某拿5万元出来以提取该工程款,李某信以为真,遂交给王某现金5万元,王某得现金后关闭手机、潜逃外地。

  分歧:本案中,王某骗取李某1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成立诈骗罪,此点并无争议。

  有关王某伪造建设银行假支票的行为定性,形成罪与非罪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在于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主观上对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存在明确的认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在于王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客体即国家金融安全,不具有该具体罪名的违法性。

  笔者观点: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结合刑法总则及分则,伪造金融票证罪具有如下的特征:

  其一,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其二,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追求该结果的状态;其三,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可以确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中,虽然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主观罪过方面,王某伪造建设银行的假支票的目的在于向李某出示,一方面缓和李某催要工程款,另一方面继续骗取李某的钱财,并不具有侵犯或可能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认识因素,更不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从犯罪客体要件方面看,王某伪造金融票证后仅仅将其作为向李某实施诈骗的道具,具体方式也就是出示给李某看,以期取得李某的信任,并未使假支票进入流通领域,更没有试图向建设银行申请提取钱款,其行为并未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在该案中王某伪造建设银行假支票的行为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政办〔2009〕4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六政〔2007〕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六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泊位使用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依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路段,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的户外广告,依法限期改造或拆除;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户外广告和市容市貌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前必须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核查。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已废止)



1992-9-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
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的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