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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政诉讼制度的禁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析/任玉林

时间:2024-07-05 05:2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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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政诉讼制度的禁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析

任玉林


论文提要:
  长期以来,内部行政行为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禁区、司法审查的盲点和真空,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极不适应,既不利于对广大公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从能动司法理念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理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求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年来的现实情况,引用大量数据和文献资料,着重从内部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的视角,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内部状况进行了深入探析,认为对相对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明显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众多内部行政行为;强调封建官本位思想和行政机关的反对是导致我国内部行政行为长期不可诉的深层根源,同时从理论依据、现实需要、观念接受、能力胜任、国外经验等多方面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了分析;并对如何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如受案范围、程序衔接、内部规定的审查以及对上级指示诉讼的审理等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已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工作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9992字。

  长期以来,内部行政行为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禁区,权力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行,是司法审查的盲点和真空,而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的维权利器,在该领域长期闲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极不适应。根据能动司法理念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审判工作意见中积极探索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要求,深入探析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很有必要。
  一、内部行政行为的内部状况探析
  何谓内部行政行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不同版本的教科书也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有的教科书甚至还无视基本法律事实,认为行政行为都是针对外部的,否认内部行政行为的存在。普遍认为这类行为属“有特别权力关系”的行为,德国称之为“高权行为”。 简明的认识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对其内部事务所做出的处理行为。 其特征和要件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极不平等,作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间接相对人则可能是行政机关外的自然人或组织,双方之间的主要直接关系不是一般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为发生在执行公务中;行为的直接内容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的直接内容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相对人即使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该行为也不是内部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警察的处罚,就属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也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如未按规定确定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就是典型的不作为。
内部行政行为的内部情况比较复杂,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可作不同的分类,最基本的分类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内部行政行为和具体内部行政行为;参照德国乌勒教授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分类,可分为基础(人事)关系内部行政行为和管理(工作)关系内部行政行为,前者如公务员的任命、调职等,后者如上级对下级工作上的指令、训斥等;按行政机关的纵向管理关系可分为上下级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和本机关内部行政行为。
  以上分类各有优点,各从不同的角度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了透析,但从诉讼角度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缺陷,就是不能揭示出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就是德国的“重要性理论”,也只关注了影响程度,而没有揭示出影响的性质,事实上同一行为即使是奖励、任命,对不同相对人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也是不同的。上述分类和理论都不能满足研究诉讼问题的实际需要。
笔者认为,可以影响的“不利与有利(受益)”性质为标准,将内部行政行为分为对相对人不利的内部行政行为(简称不利行为)和对相对人有利的内部行政行为(简称受益行为);还可以影响的“重大与不重大(轻微)”程度为标准,进一步将其分为对相对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简称重大不利行为)等四种行为,具体如下图所示:

  不利与有利的判断标准一般是清楚的,至于影响重大与否的具体标准,则不能一概而论,有时要看当时当地甚至相对人自身的具体情况才能确定。这样分类而不再强调具体与抽象、人事与工作、上级与下级等分类,对研究内部行政行为的诉讼问题才有实质性的现实意义。
  内部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方面毫无疑问都有影响,但其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惩处与奖励对相对人的影响截然不同,同样是上级指示,命令下级开除与提拔某人对其影响不可同日而语。即使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内部行政行为,其不利的影响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如同是管理行为,扣1000元与10元工资,对靠工资养家糊口的公务人员来说有着明显不同;同属人事处理中的行政处分,开除与警告对公务人员的影响是天壤之别,而开除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行为,足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这样一比较,我们就会发现有一类内部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明显与众不同,这就是对相对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诉与不诉的需求也就很明确了。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析
  早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立法机关就采取了既谨慎务实又具有前瞻性的态度, 从该法颁布实施至今20年来,关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现在被动司法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因此提倡能动司法,过去的一些制度已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所以强调制度创新。时至今日,虽然从行政诉讼法到司法解释依然明确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该重新审视,从多方面深入探讨。
  (一)不可诉的主要原因和理由
  1、封建官本位思想是不可诉的思想根源。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之所以不可诉,主要是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只是19世纪才产生的西方理论,在许多方面与我国的传统观念高度暗合,它虽然对我国也有一些影响,但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真正思想根源是我国本土千百年来固有的封建传统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民间至今还有“官前头、马后头”的戒言。这是中国特有的国情,谈任何事情都绕不开它,离开此点,无论怎么讲都有隔靴搔痒之感。可以说20年前颁布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就已经是很大的历史进步了。
  2、行政机关的反对是不可诉的现实根源。行政权力的扩张在大多数国家是趋势,行政机关不愿受限制是其本质属性或称天性,在世界各国都是这样,我国也不例外。当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就有几百官员联名上书中央明确表示反对, 最终规定对规章“参照”适用也是博弈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历时25年至今仍未出台的根本原因也是行政机关的重重阻力。 反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主要声音依然来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诉讼会影响其权威和效率,其内部问题内部处理是天经地义的。
以上两点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深层次原因,基于此还有一些表面理由如: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内部行政行为已规定了系统的行政救济措施,没必要再纳入诉讼程序;内部行政行为种类多数量大,法院承受力有限等。
  (二)可诉的主要理由
  1、理论依据。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与私益的法;服务论认为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控权-平衡论认为,平衡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时的状态。 行政诉讼制度是控制行政权、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公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也是劳动者和公民,因其公务人员身份,要承担比一般公民更繁重的义务,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多种因不当执法行为给公务员以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制度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公务员同时还要承担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公务人员以其财产和人身最终为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义务显然是很重的,但其权利被内部行政行为侵害时连一般公民都有的诉权都没有,公益和私益明显是不平衡的,因此有人戏称“公务员有时还不如打工仔,是人权保护的‘灯下黑’”。
《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宣称:“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享受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做出有效的救济。”有权利就有救济,只要权利被侵害就可以诉讼,这是最基本的诉讼理论。公务人员对侵害其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享有一定的诉权应该是其基本权利,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相较,除相对人的身份有些不同外,并无二致,同样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无论是外部相对人还是内部相对人的权利都应受司法保护。
  2、现实需要。存在决定意识,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最大理由就是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
——现实中有众多的内部行政侵权行为需要司法救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有70%的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其中相当部分是行政机关领导人滥用权力授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决定,用貌似“合法”的内部行政行为手段,对内部举报人进行“隐性打击报复”,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为举报人量身定做各种“玻璃小鞋”,对其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进行关、卡、压,或者借机将其转岗、下岗、不提级、不晋升、扣发奖金,甚至解聘、辞退、开除,检察机关认为这种行为隐蔽性很强,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有些行政机关把对内部人员的经济处罚作为推动工作的“杀手锏”,如有的乡镇政府、学校擅自出台内部规定,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部、教师罚款或扣工资、强令工作人员为完成某项任务(如当年为征收农业税费,现在为征收新农保保险费、社会抚养费等)以个人名义贷款,且数额高达千元以上或几万元,还有个别数额较大的强制捐款行为,对靠工资生活的公务人员来说影响甚大;上级机关及其领导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指示也有很大的随意性,一个电话就在无形中剥夺了相对人的重要权利;据统计,1993-2002年全国共处分公务员149929人,平均每年约1.5万人,每年受处分人数约占公务员总数的3%左右, 如此多的行政处分行为,当然大多数可能是正确的,但也难免其中有些是不准确的,从而对公务员的权利造成侵害。
内部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在社会上看是隐性的。与普通公民的起诉、诉诸媒体、上访甚至闹访的张扬性维权方式截然不同的是,面对不公正的处理,基于现行制度和“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的生活哲学及日后自身利益的考虑,绝大多数相对人自然而然选择的是明哲保身,默默忍受。从而不可避免的将不满情绪渲泻到工作中,常规表现为敷衍了事、消极怠工,极个别人也会采取非理性极端方式。而行政机关的职能依靠公务人员来完成,他们是国家机器上的螺丝钉,一旦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便会影响行政机关职能的发挥乃至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对内部行政行为一概不纳入诉讼则对3600多万公务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现有救济措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现行制度下,外部行政行为侵权的主要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有国家赔偿;管理者对劳动者内部处理的主要救济途径有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接受司法审查。唯独对公务员内部处理的救济只有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申诉的内部途径,不受司法审查,也未纳入国家赔偿,就连行政机关内部相对正规的监督程序即行政复议也不能申请。权力只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行,成为名符其实的“家法”,对相对人很不公 平,在法律制度上也不平衡。
  法律法规尽管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救济措施,表面上看来相当系统严密,但其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真正起作用的并不多。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措施都没有诉讼哪样公正、公开和权威,两种程序的保障力度是大不相同的,对簿公堂才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3、观念接受。封建官本位思想一直是新中国努力破除的腐朽落后思想。行政诉讼法施行20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尽管同民刑案件相比,行政案件的审理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还是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和长足的进步。据统计, 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0312件,是1990年13006件的9.3倍,案件类型几乎涉及到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大多数行政机关对作为被告应诉已经适应,许多地方政府还专门对行政首长出庭做出了规定,江苏省海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2006年就达到了72.1%,可以说民告官的观念现在已基本深入人心。
  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立法理由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 同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已20多年并未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效率一样,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效率,反而会促使其依法行政,树立更高的权威,因为行政机关不可能在诉讼中全都败诉,对合法适当的行为法院就会维持。200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120530件行政案件中,判决维持和驳回起诉即行政机关绝对胜诉的共计27014件,占全年结案数的22.4%;而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履行法定职责和赔偿即行政机关绝对败诉的共计11260件,占全年结案数的9.3%,从整体上看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双赢的效果。
  4、能力胜任。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积累了许多审判经验,行政审判力量现已逐步壮大。与民刑案件相比,我国行政案件的收案数相对还是较少的, 2009年是民事案件的2%、刑事案件的16%、总收案数的1.8%,部分地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当少,行政庭的主要工作是在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如笔者所在的定西市两级8个法院2009年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3件,最多的法院也只受理了16件,就是市中院也仅受理了15件,有两个县法院的受案数还为零,其他法院也均不到10件,而非诉行政案件却高达455件,是诉讼案件的8.6倍, 行政审判资源实质上基本闲置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20多年的实践证明,当初有人担心的一旦开启行政诉讼之门,大量行政纠纷将涌入法院、法院不能承受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基于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将其纳入诉讼不会造成行政案件的大幅增加也是肯定的,现在法院完全有能力胜任。
  5、国外经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都对内部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体现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历来不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如美国公务员对人事行政行为不服,经向考绩制度委员会申诉之后,可依《美国法典》第7703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该理论的影响已经式微,受其影响的国家都已对其进行了修正,法国公务员可以通过诉讼向法院请求保护,如部长拒绝给予公务员根据法律和条例规定应得的报酬,该公务员可以提起完全管辖或越权之诉;德国公务员法已将任命、命令退休、免职、撤职等行政行为规定为可诉的行为;日本司法权也介入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关系领域。
  综上所述,我国的现实情况需要能动司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趋势,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禁区在实践中早已被突破,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在十年前就已开内部行政行为诉讼的先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草创时期必须考虑的一些因素已不存在,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既有现实需要,也有理论支持,还有国外经验可鉴,障碍现已不大,多年的行政审判经验和成果已为其打下坚实基础,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的时机已经成熟,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此应充分考虑。
  三、内部行政行为如何诉探析
  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一定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得研究解决一系列具体问题。
  (一)受案范围。“尽管不同政体下,法律希冀达到的具体目标各不相同,但它总要在合理范围内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为各类人群留下生存余地。” 内部行政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要作具体分析。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这就要正确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不能使审判机关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内部行政行为全部不可诉不行,全部可诉不现实也不必要,只有对部分即对相对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可诉亦即有限可诉才较为合理可行,这应该就是我们目前寻求的“平衡点”。
  具体来说,目前应纳入诉讼的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等规定的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的辞退、降职、免职、申请辞职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和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数额较大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及奖金和津贴等人事处理;滥用行政权对相对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强制贷款和捐款;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公务员数额较大的追偿行为等。而对其它对相对人无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如奖励、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及日常管理等行为则不必纳入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所有对公务人员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均可诉,但考虑到我国党管干部等现实情况和实际操作的难度,调职和任命行为虽然对相对人的影响很大,这方面的不正常甚至腐败现象也相当严重,很早以前就有学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很好,对防治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也有很大的作用,但很不现实,不要说目前就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将该行为纳入诉讼的条件都不成熟,稳妥渐进一直是我国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方式。
  这里仅是列举说明,现实情况是复杂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还会逐渐增多。这就涉及到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问题,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概括加列举式有缺陷,立法者不可能准确地列出现实中所有可诉的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最好是采用概括式,但笔者认为采用概括加排除式即《行诉解释》确定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实际,具体可规定对相对人的重大不利行为可诉,对轻微不利行为、受益行为及调职、任命行为不可诉。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有数量庞大的“准公务员”,如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学校、医院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2005年就有人统计全国事业单位有125万个,人数已超过3035万人,是公务员的4.3倍,占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其领导等人还享有行政级别并占当地同级干部职数。“准公务员”与正式公务员除在人为设置的名义上有区别外,在管理模式和履行职责上并无实质不同,对上述类似公务员的重大不利准内部行政行为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现行制度中其人事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妥当的,对所有公务人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诉讼应统一适用同一程序即行政诉讼程序。
  (二)程序衔接。由于现行法律对内部行政行为规定了系统的救济程序,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与效率,因此应当重视诉讼程序与现有内部行政救济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可考虑将内部的申诉等程序前置于诉讼,也可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把复议也前置于诉讼,在相对人穷尽了内部救济措施后才可起诉,将诉讼作为其权利的最后保障,从而形成申诉—复议—诉讼的系统救济程序。这样既避免了相对人动辄诉讼,把相当部分内部行政纠纷消化在了行政程序内部,也可使部分纠纷有司法保障,还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仲裁前置)基本一致,从而使法律制度在整体上达到平衡。
  (三)对内部规定的审查。现实中很多行政机关自行制定了许多内部规定,其形式五花八门,有时是正式文件,有时是会议纪要,有时甚至是领导的口头表述等。“县官不如现管”,这些内部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执行得相当好,甚至比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得更有力,相当多的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根据这些规定作出的。审查内部具体行政行为时,是无法绕开这些内部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就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对其也应进行司法审查。 “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而作为该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却仍然有效,实在于理难通。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同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再现,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或者任其继续损害人民权益••••••而且使终审法院陷入尴尬境地。”
  实践中,基于能动司法的理念,可以探索相对人仅就对其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规定提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在法律未修改之前,作为权宜之计,参照《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在审查内部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相应的规章以下内部规定一并进行审查,在裁判理由中对合法、合理、适当的承认其效力;对违法的则予以否定。在必要时还可发司法建议,亦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白皮书”活动的通知》发出相应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建议有关机关对违法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
  (四)对上级指示诉讼的审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上级指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法规。下级行政机关遇到不好解决的问题时经常习惯性地向上级请示,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也时常对下级机关做指示,具体表现形式为批复、答复、批示、通知、命令等,有时是书面的,有时是口头的如电话指示等。其直接作用对象是内部相对人,最终作用对象则有时是内部相对人,有时是外部相对人。而该指示一旦对相对人的权益实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便产生了可诉的问题。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如被姜明安教授称为“内部行政行为诉讼典型案例”的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由于下级机关对上级指示及命令负有服从和执行的义务,《公务员法》第54条也有“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的规定,因此应把作出指示的上级机关作为被告, 把执行指示的下级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才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或杜绝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上级机关滥用职权。
  四、结语
  突破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禁区,将具有很大可诉性的对相对人基本权利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此专家学者多年来就有不同角度和程度的论述,本文的探析尚属浅陋。但是无论多么优秀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只有最终为立法机关所重视并采用,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全社会广泛适用,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价值。因此我们对已正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有着更高的期待。


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东政发〔20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高效公正。
  第三条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的;
  (五)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审批的;
  (七)投诉人不满意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设立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对投诉的受理工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设置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部门要确定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直接到投诉中心投诉,也可采用电话、书面等形式投诉。投诉人投诉时,要据实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及人员,以及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项及时办理或转交办理。
  (一)对投诉受理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要及时给予答复。
  (二)对需要转交办理的投诉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被转交部门必须在接到转交投诉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机构。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投诉人或者交办机构说明理由,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经调查核实,国家公务员确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的,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和年终奖金,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处理;
  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投诉处理结果,作为部门行政效能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建立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做好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总行根据棉花贷款发放、日常监测管理和收贷收息三个工作环节的不同要求,制定了6个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基本台账及《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将总行制定的6个基本台账和《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转发到各基层行。各基层行一律于1998年9月10日前建好新台账。各分支行可根据本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基本台账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减少基本台账的内容。
二、台账按每户棉麻企业分别建立,由基层行管户信贷员负责登记。管户信贷员要随时掌握企业物资和资金的运动情况,严格按《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认真、及时地逐笔、序时登记。
三、台账主要登记与棉花贷款变化有直接关系的棉花购、销、调、存等环节物资和资金的变化情况。台账中大部分指标源于企业财务统计指标和业务统计指标或衍生而来。因此,为了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基层行管户信贷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每月将台账与企业
财务统计和业务统计进行核对。
四、台账是填报《棉花贷款管理月报表》的基础,各基层行必须根据台账汇总据实填报《棉花贷款管理月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五、各级行要把建立、完善、登记好台账作为搞好棉花贷款封闭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台账内容准确性的审核,并把台账登记工作纳入对信贷员的责任目标考核之中,以保证这项工作得到落实。
六、本台账建立之后,各级行以前建立的各种棉花贷款管理台账自行决定取舍。但如果存在与本台账相抵触的内容,一律以本台账为准。

附一:棉花收购台账(台账一)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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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 | 收购值 | 棉花收购项目 | 结余货币资金 |
|---| | | |-------|--------------------------|-----------|
| | | |发放|收购| | | | 皮棉收购 | 籽棉收购 | 棉籽收购| |收购|收购|辅助|
| | |摘要|收购| |合|收购|收购|--------|-----------|-----|合 | | | |
| | | |贷款|数量| | | |收购|收购|收购|收购|折合|收购|收购|收购|收购| |专户|库存|账户|
|月|日| | | |计|价款|费用|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数量|价款|费用|数量|皮棉|价款|费用|数量|价款| |存款|现金|存款|
|---|--|--|--|-|--|--|--|--|--|--|--|--|--|--|--|--|--|--|--|
|序 号|1 |2 |3 |4|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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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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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2=4+16;3=7+11;4=5+6;5=8+12+15;6=9+13;16=17+18+19。分管信贷员:

附二:棉花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调出地 |应放调| 调入棉花 |实放调| 结算方式 |
|---| 摘要 | | |--------------| |-------------|
|月|日| |区/国别|销贷款|调入数量|调入价款|调入费用|销贷款|现款|票据|其他|结欠尾款|
|---|----|----|---|----|----|----|---|--|--|--|----|
|序 号|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1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3=5+6=8+9+10+11。 分管信贷员:

附三:棉花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销售数量| 销售收入 |低于成本销售|结算方式 | 销售货款分配构成 |
|---| |-----|--------|------|-----------|--------------------|
| | |摘要| |棉副| | |棉副| | | | | |结欠|应缴|应收|应收|应收历|应收历|企业财|
| | | |皮棉| |合计|皮棉| |数量|金额 |现款|票据|其它| | | | | | | |
|月|日| | |产品| | |产品| | | | | |尾款|税金|贷款|利息|欠贷款|欠利息|务资金|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9|10|11|12|13|14|15|16 |17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4=5+6=9+10+11+12=13+14+15+16+17+18。 分管信贷员:

附四:棉花库存台账(台账四)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担、元
-----------------------------------------------------
| | 期初库存 | 本期累计增加库存 |
|月 |---------------------|--------------------------|
| | 合计| 商品库存 |国家储备|地方储备| 合计 | 商品库存 | 国家储备| 地方储备|
| |---|-------|----|----|-----|--------|-----|-----|
| |数|金|金| 其中皮棉|数|金 |数|金 |数 |金 |金 | 其中皮棉|数 |金 |数 |金 |
|份 | | | |-----| | | | | | | |-----| | | | |
| |量|额|额|数量|金额|量|额 |量|额 |量 |额 |额 |数量|金额|量 |额 |量 |额 |
|--|-|-|-|--|--|-|--|-|--|--|--|--|--|--|--|--|--|--|
|序号|1|2|3| 4| 5|6|7 |8|9 |10|11|12|13|14|15|16|17|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累计减少库存 | 损溢 | 期末库存 |
--------------------------|-----|--------------------------|
合计 | 商品库存 | 国家储备| 地方储备| | | 合计 | 商品库存 | 国家储备| 地方储备|
-----|--------|-----|-----|数 |金 |-----|--------|-----|-----|
数 |金 |金 | 其中皮棉|数 |金 |数 |金 | | |数 |金 |金 | 其中皮棉|数 |金 |数 |金 |
| | |-----| | | | |量 |额 | | | |-----| | | | |
量 |额 |额 |数量|金额|量 |额 |量 |额 | | |量 |额 |额 |数量|金额|量 |额 |量 |额 |
--|--|--|--|--|--|--|--|--|--|--|--|--|--|--|--|--|--|--|--|
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1=4+6+8;2=3+7+9;10=13+15+17;11=12+16+18; 分管信贷员:
19=22+24+26;20=21+25+27;30=33+35+37;31=32+36+38。
30=10-19+28+1;31=11-20+29+2。

附五:收贷收息台账(台账五)

企业名称: 单位:担、元
----------------------------------------------------------------
| 年 | | 资金回笼 | 回笼资金归行 | | | 归行资金去向 |
|---| |-------------|-------------|应收|应收|---------------------|
| | |摘要|合|本期|票据|收回|其他|合|本期|收回|票据|其他|贷款|贷款|缴纳|收回|收回|其中:|收回|收回|企业|
|月|日| | |销售| |拖欠| | |销售|拖欠|贴现| |本金|利息| |本期|本期|专项补|历欠|历欠|财务|
| | | |计|货款|到期|货款|来源|计|货款|归行|归行|归行| | |税金|贷款|利息|贴收息|贷款|利息|资金|
|---|--|-|--|--|--|--|-|--|--|--|--|--|--|--|--|--|---|--|--|--|
|序 号|1 |2|3 |4 |5 |6 |7|8 |9 |10|11|12|13|14|15|16|17 |18|19|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2=3+4+5+6;7=8+9+10+11;12=15;13=16;2=7=14+15+16+ 分管信贷员:
17+18+19+20。

附六: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台账(台账六)

企业名称: 单位:元
--------------------------------------------------------------
| 年| | | | 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 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
|---| | | |----------------------|--------------------|
| | | 摘要 |合计|亏损挂账| | 3个月(进出 | | | |固定资产|附营业务|单位借款| |
| | | | | |小计| |1年~2年|2年以上|小计| | | |其他|
|月|日| | | | |口6个月)~1年| | | |占用贷款|占用贷款|占用贷款| |
|-|-|----|--|----|--|--------|-----|----|--|----|----|----|--|
|序|号| 1 | 2| 3 | 4| 5 | 6 | 7 | 8| 9 | 10 | 11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衡关系:2=3+4+8;4=5+6+7;8=9+10+11+12。 分管信贷员:

附七:棉花贷款管理台账登记说明
一、棉花收购台账(台账一)
(一)年月日:记录贷款发放时间和根据收购码单记录棉花收购时间。
(二)摘要:根据管理需要,记录需简要说明的内容。
(三)发放收购贷款:指根据收购需要序时发放的收购贷款,依据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按收购棉花实际占用贷款(含收购费用)进行登记。
(四)收购数量:指占用收购贷款收购的棉花数量,按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合计记录。
(五)收购值:指收购价款与收购费用之和。收购价款等于棉花收购数量乘以收购单价;收购费用等于棉花收购数量乘以单位收购费用。按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计算登记。收购费用是指从籽棉收购、加工到皮棉打包入库这一阶段发生的合理费用。
(六)棉花收购项目:根据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按收购实际占用贷款区别于皮棉收购和籽棉收购记录棉花收购数量、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皮棉收购价款和籽棉收购价款分别按皮棉收购价和籽棉收购价乘以收购量计算。籽棉折合皮棉按国家棉花收购有关标准折算后再登记。
(七)棉籽收购:用贷款收购棉籽的地区,要按当日收购码单或棉花收购解缴单登记棉籽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款。
(八)结余货币资金:按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从该账户中支取的暂时存放企业用于收购棉花的库存现金以及暂时存放辅助账户的存款进行登记。实行委托收购的地区,还应按照上述要求登记受委托单位占用结余收购资金的情况。用“+”、“-”表示结余货币资金的增减情况

(九)棉花收购台账(台账一),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二、棉花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
(一)年月日:记录发放调入棉花贷款时间,根据调拨单(或进口棉花提货单)记录调入棉花时间。
(二)摘要:调入(进口)转储备应在“摘要”栏中注明。
(三)调出地区(国别):记录棉花调出省(地、县)和进口国家。
(四)应放调销贷款:按实际调入棉花需用贷款(含调入费用)进行登记。调入费用指调入棉花入库之前发生的合理费用(不包括入库之后的保管费)。中华棉花总公司调入棉花的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计费,其他各省(市)调入棉花的费用根据当地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五)调入棉花:按调拨单(或进口提货单)分别记录调入(进口)数量、调入(进口)价款和调入(价款)费用。
(六)实放调销贷款:按实际发放的贷款进行登记。
(七)结算方式:采用现金结算的记入“现款”栏中,采用支票、汇票、承兑汇票以及进口采用远期信用证结算(开证需用贷款交纳保证金的应按比例扣除)的记入“票据”栏中,同时在“摘要”栏中注明使用票据种类。采用上述之外的结算方式记入“其他”栏中。结欠尾款:调入方欠调
出方用“-”表示,调出方欠调入方用“+”表示。
(八)棉花调入(含进口)台账(台账二),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三、棉花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
(一)年月日:记录棉花销售(调出)时间。
(二)摘要:根据管理需要,记录需简要说明的内容。
(三)销售数量:按棉花销售出库单标明的等级和数量分别皮棉和棉副产品进行登记。
(四)销售收入(含销项税):按企业实际销售棉花价款分别皮棉和棉副产品进行登记。
(五)低于成本销售:按总行有关文件对“低于成本销售”的界定,分别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进行登记。
(六)结算方式:采用现金和汇兑结算的记入“现款”栏,采用支票、汇票、承兑汇票和远期信用证结算的记入“票据”栏,同时在“摘要”栏中注明使用票据种类。采用上述之外结算方式的记入“其他”栏中。结欠尾款:买方欠卖方用“-”表示,卖方欠买方用“+”表示。
(七)销售货款分配构成:应缴纳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上缴的税金,如增值税等;应收贷款是指本期销售棉花实际占用的贷款,等于收购价款加上直接收购费用;应收利息是对应于本期销售棉花占用贷款应收回的利息;应收历欠贷款是指收回本期销售棉花占用的贷款和利息后,余下
的销售收入中按比例分配一部分用于归还历年拖欠的贷款;应收历欠利息是对应于应收历欠贷款计算的应收利息;企业财务资金是指销售收入中扣除上述内容后余下的可供企业支配的部分。
(八)棉花销售(含调出)台账(台账三),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四、棉花库存台账(台账四)
(一)期初库存:指上期结转数,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
(二)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指本期收购量与本期调入量(含转储备)之和,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入库用“+”表示。
(三)本期累计减少库存:指本期销售棉花数量与调出棉花数量(含储备轮库和出库销售)之和,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出库用“-”表示。
(四)损益:登记加工应分为损益、被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损”用“-”表示,“益”用“+”表示。
(五)期末库存:指期初库存加本期库存增减之差和损益。分别按商品库存、国家储备和地方储备登记棉花数量和金额。棉花副产品只登记金额,不登记数量。
(六)棉花库存台账(台账四),每10天登记一次,每月登记一次。
五、收贷收息台账(台账五)
(一)年月日:记录货款回笼、归行和收贷收息时间。
(二)摘要:根据管理需要,记录需简要说明的内容。
(三)资金回笼:分别按本期销售货款回笼、到期票据、收回历年拖欠货款和其他来源(主要指专项补贴和盘活挤占挪用贷款等)进行登记。
(四)回笼资金归行:分别按本期销售货款回笼归行、历年拖欠货款归行、到期票据贴现归行和其他归行(主要指专项补贴和盘活挤占挪用贷款等)进行登记。
(五)应收贷款本金:指本期销售收入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六)应收贷款利息:指对应于应收贷款本金计算的应收利息。
(七)归行资金去向:分别按缴纳税金、实际收回本期销售收入中占用的贷款本金、实际收回对应于实收贷款本金的利息、专项补贴收息、实际收回历年拖欠贷款、实际收回对应于实收历年拖欠贷款的利息和企业财务资金进行登记。
(八)收贷收息台账(台账五),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六、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台账(台账六)
(一)年月日:记录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发生的时间。
(二)摘要:简要记录发生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的原因和需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合计:指亏损挂账、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与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之和。
(四)亏损挂账:指农发行清理认定的棉麻企业亏损占用农发行的贷款。
(五)不合理结算资金占用贷款:主要指超期应收款,分别按3个月(进出口6个月)~1年、1年~2年和2年以上几种情况进行登记。
(六)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分别固定资产占用、附营业务占用、单位(个人)借款占用和其他几种情况进行登记。
(七)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台账(台账六),每10天小计一次,每月合计一次。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