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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与知识产权/商家泉

时间:2024-05-17 23:3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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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与知识产权

商家泉


一、行业领域技术引进需与知识产权整体制度完善、保护相辅相成

  企业的技术引进过程和引进后的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引进的国内独一无二的技术、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引进后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

二、行业领域技术引进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

1、技术引进合同的必要条款
技术进口合同通称为技术许可协议,一般情况下,许可证协议所转让的标的仅是技术使用权,而非技术所有权。单纯的技术往往不能使引进方生产出可销售的有关产品,而需要在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才能生产出该产品。故此,协议中最好规定,(1)许可方除了授权外,还必须向引进方提供全套的技术资料;(2)并有义务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协助引进方掌握该技术。 (3)可以将技术权利证书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4)许可的时间;(5)在该技术基础上产生的技术改进、创新所有权归属等;(6)产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还是仲裁?法院二审终审,仲裁一裁终审;(7)中英文合同产生矛盾时适用中文等。

2、技术引进合同中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
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列举了六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其中,第(1)款与第(6)款调整的是实践中技术引进合同里使用频率较高的两种情形。从调整范围上来看,不仅涉及直接的跨境技术引进,还涉及到外商在华投资时以技术出资的知识产权问题。

3、技术引进合同中注意改进技术的权属条款
A.直接限制技术引进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例如规定,“未事先取得甲方(技术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技术进口方)不得将甲方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进行改进和修改”。
B.单方面地要求技术进口方将改进的技术回授给技术转让方。例如规定,“当技术进口方将技术转让方的技术改进后,必须立即通知技术转让方”,并规定,“改进的技术诀窍(包括专利、专利申请、其他技术)是技术转让方的专有财产”。
C.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例如一方面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应将对合同技术的任何改进,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免交技术提成费的条件下,相互接受对方所改进的技术”;同时又规定“允许技术进口方仅在工厂内使用技术转让方的改进技术以生产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使用、销售其所生产的产品”,同时“允许技术转让方在研究、生产、使用、销售、颁发许可证时使用技术进口方的改进”。

4、签署协议前严格审查对该技术是否有效、对方是否拥有该技术的所有权
协议签署对方如无技术的所有权,则我方引进技术后就存在被他人指控侵权的可能。


作者:商家泉 律师,高博隆华律所

电话:010-84512800-850,电邮:shangjiaquan@globe-law.com。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

政府令第217号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已经2003年5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工作。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化学清洗、维护保养及检验单位必须确保安全质量体系的完整有效,严格遵守安全质量体系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做好运行记录,妥善保存设备技术文件、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对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储存或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单位必须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所制造的列入国家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处理药剂、水处理树脂等设备、材料。

  第九条 从事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的检验、焊接、无损检测、化学清洗、锅炉水处理、气瓶充装及各类设备操作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严禁使用无资格的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改造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化学清洗;
  (二)列入国家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处理药剂、水处理树脂等的生产;
  (三)气体充装。

  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活动的单位不得将自己承接的业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活动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变更后,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和化学清洗,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书面告知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无相关有效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制造的下列产品: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二)列入国家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处理药剂、水处理树脂等。

  第十六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以超期未检或不合格的气瓶为盛装容器的瓶装气体。

  第十七条 气体充装单位应当遵守气瓶、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充装的有关规定,严禁过量充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气体充装:
  (一)气瓶非本单位所有,且未办理托管的;
  (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无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使用证的;
  (三)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无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
  (四)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的司机、押运人员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
  (五)国家技术规程、标准规定的其它禁止充装的情形。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一)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制造的;
  (二)应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而未办理的;
  (三)无有效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
  (四)压力管道未经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书面委托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和化学清洗。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房、压力容器场地、压力管道线路等规划选址时,征求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保证锅炉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不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设备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签定维护保养合同:
  (一)除小型锅炉外的承压锅炉;
  (二)医用氧舱;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它需维护保养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监督检查及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期限进行整改。未整改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转让、出租锅炉、压力容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转让、出租后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停用、报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停用、报废手续。


  第五章 检 验

  第二十八条 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化学清洗过程中,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单位必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不得泄露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检验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检验单位在检验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必须立即书面告知被检验单位,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的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合同、文件等资料;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设备或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收到书面安全监察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
  查封、扣押后的设备经检验后认定无法整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拆除或者报废。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当事单位或个人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制造的列入国家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及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处理药剂、水处理树脂等设备、材料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无资格从事相关活动或非法转包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检验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验单位或报告注册登记部门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事故当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立即报告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不采取紧急有效措施致使灾害扩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显示、液位显示、温度显示等装置。
 (二)“保护装置”是指压力控制与报警装置、液位控制与报警装置、温度控制与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燃烧控制与报警装置。
 (三)“附属设施”是指燃烧设备、给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阀门。
 (四)“使用单位”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或相关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四十三条 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核设施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 7 月1 日起实施。



如何理顺集团性公司的商标管理
企业集团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大家一般都会认为其商标管理应该做得不错,并希望从中学习管理经验。笔者为央企做过商标战略规划,在中型企业集团兼职做过知识产权部部长,后来又被国内百强大型企业集团“招安”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从笔者接触过的几家企业集团的情况来看,大型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也并不如人意。
一、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的现状
无人管理
进入企业集团管理商标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摸清家底,了解集团及成员企业拥有多少商标,了解各个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等,意想不到的是没有一家企业集团能够通过摸底得到成员企业商标各方面的准确信息,成员企业基本都没有设置商标管理岗位,甚至没有具体的人负责商标管理,无法采集到商标信息。不得不借助商标查询软件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搜集整理出整个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商标清单,落实各个商标的代理机构及其法律状况,也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一一核实,耗费大量的人力。查看每个集团以往的文件,其实对商标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落实了具体的管理部门,也规定了各种商标管理制度,明确了商标注册及管理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建立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不能落地并在成员企业得到执行。
各自为政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构成较为复杂,有的由集团或下属自行设立,有的是并购来的,有与集团外部企业合资合作的,成员企业还有下属子公司,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构成复杂,企业集团难以做到商标的统一管理,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尤其是并购来的企业独立性更强。笔者兼职的中型企业集团成员构成比较简单,各成员企业的股东基本一致,对商标管理非常重视,集团严格要求成员企业的商标必须通过知识产权部统一申请,但是下属企业就是不理睬,以致出现同一个商标集团内不同企业分别先后在同一个类别重复注册的情况。这种商标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在成员企业构成复杂的企业集团表现更为突出。
管理混乱
某集团曾经开展专项行动,了解集团内成员企业商标注册及拥有情况,经过几个月的清查,统计出集团管理的几百家企业总共只有不到一百件商标,这个数据严重失真,笔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仅一个第三级的集团其成员企业就注册了几百个商标。这一方面反应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也说明该企业集团缺乏商标管理专业人才,连最常用的商标查询软件都不知道,本来通过专业商标查询软件一个上午就可以得出准确数据,劳师动众花费几个月时间,却连基本数据都没有弄清楚。无人管理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商标可能因为忘记续展等原因而无效,笔者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很多成员企业的商标过了续展期,成为无效商标,如果是“中国驰名商标”没有续展意味着价值几亿甚至过百亿的商标无形资产将灰飞烟灭。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商标的使用与所有权分离,实际使用者并不是注册人,成员企业之间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埋下纠纷的种子。商标管理的各自为政使得集团同一个业务板块不同的企业之间使用不同的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相互竞争,相同的业务板块不仅没能通过商标进行品牌整合,反倒用不同的商标进行内部恶性竞争。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混乱还在于商标管理职能被分割到不同的各个部门,比如有的集团商标的申请职能归项目部门,维权保护归法律部门,宣传推广归行政部门,这样不能对商标进行完整的管理……集团性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还需要好好去理顺。
二、如何理顺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商标价值很容易达到百亿以上。企业对商标管理越来越重视了,中小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托管,大型企业干脆将专业人士“招安”到企业对商标进行系统管理。企业集团商标管理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那么企业集团商标管理如何进行理顺呢?笔者在此介绍一下工作体会。
部门的设立
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首先要将商标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起来。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现实中即便是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也没有足够的重视,集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尽管大多数企业集团设有专门的品牌管理部门,但是从企业品牌部的管理职能看,品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与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品牌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宣传与推广,负责企业形象以及产品的危机公关等,几乎不涉及商标的注册、续展、使用等具体事务管理。有的集团设立了商标管理职能并将其划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与商标管理关联度较低,这种管理架构显然不合适。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管理组织架构。企业集团的管理组织架构不尽相同,有的企业集团相对较为简单,只有管理总部和下属企业两层,有的却相当复杂,管理层级多达七、八层。笔者接触的一个企业集团总部下设二级集团,第二级集团下面设有第三级集团,三级集团下面按业务板块再分设第四级业务管理集团,第五层才是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下面还有一些投资、参股的公司。鉴于企业集团管理层级的复杂性,不可简单地在集团总部设置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向下的管理通道,犹如空中楼阁,无法实现对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集团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很好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组织架构,借助现成的管理组织体系,搭建从上至下的管理架构。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要根据各企业集团的业务布局进行不同的设置。一般而言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比较注重商标,而科技创新型企业偏重专利,商标和专利的管理在实务中需要不同的专业技能。如果企业集团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纳入知识产权部的管理范围即可。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的,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集团需要专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需要在专利管理部门增设商标管理岗位。一般的企业集团都有法律部门,因为商标管理主要涉及法律事务,如果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或专利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法律管理部门。如果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业务所在的行业不太注重商标的申请,拥有的商标数量较少,也可以考虑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者划归品牌管理部门。鉴于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如果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或项目管理部门的企业可以将商标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管理,不少商标代理机构有知识产权托管业务,企业集团只需要安排专人与代理机构联系即可,不一定非要设立商标管理机构。
企业集团总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不要求每个层级的集团都设立管理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岗位,一般设置到第三级的管理集团即可。企业集团下属各级集团因为业务性质原因,如果极少涉及商标管理事务,也可以不设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职能由上一级集团代为管理。一般的成员企业商标管理职能可以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一般来讲从集团到最基层的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是行政部门(或者综合管理部),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事务可以在行政部门设置联络员即可,如果成员企业涉及商标业务较多,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岗位。商标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岗位应当视业务情况按需设置,不必拘泥,但必须形成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系。
管理权限的设立
如果集团只有两个层级,成员企业数量不多,集团的商标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负责成员企业的商标规划、注册、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如果集团体系庞大管理层级较多,则需要采取垂直管理和授权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垂直管理
尽管在现实中商标与品牌的管理职能大相径庭,商标偏重法律事务,品牌属于经营与传播的范畴,企业重品牌而忽视商标。但是品牌体系和商标体系基本是一致的,集团商标体系可以分为主商标、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商标,主商标即为集团的企业品牌,二级商标为集团涉及行业的产品品牌,三级商标为产品的品类……集团的商标体系可以和品牌体系进行一一对应。商标管理是品牌管理的法律基础,要为品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是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集团基本都有统一的品牌体系,这个体系贯彻于整个企业集团,要求从总部到各级管理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商标管理要服从品牌管理的大格局,围绕品牌管理而展开。再者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能,而具备企业集团商标管理能力的人才极少,因此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要进行垂直管理。集团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垂直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指导。
授权管理
有的企业集团经营主要是快销产品,该行业一般都实行多品牌战略,即不断推出新产品,每个新产品都有配套的商标,这样商标管理日常事务很多。商标法律事务较为琐碎,其申请、交费、异议、答辩等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进行细致而及时的管理。商标事务需要费用,涉及法律事务,一般企业公文审批节点都要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批,从企业到业务板块管理集团到第三级的集团到二级集团再到总部要经过很多个环节,逐级往上级集团报批,可能要经过几十个审批节点,如果按照平件上报,恐怕需要一两个月的审批时间,如果每个这样一级一级往上申请,效率太低,恐怕耽误法定的时间。因此要求下属成员企业包括商标日常申请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全部要报批总部,这显然不太现实。大的集团商标申请总数量可能超过一万件,如果每件商标的申请都要经过总部批准,总部必将陷于审批文海中。因此商标管理应当进行充分的授权,按不同情况将商标各项管理事务分别授权给各级管理机构管理。
企业商标管理事务不仅限于商标注册,还涉及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商标买卖、维权保护、战略规划、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等事务,集团总部无法全面管理各个成员企业的所有商标,必须进行授权管理。在授权管理机制下,集团总部的商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整个集团的商标战略规划,制定各种商标管理规范,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进行技术指导,其余事务授权下属集团或成员企业,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将相关商标事件在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商标注册可以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授权注册。商标根据品牌的划分方式可以分为“企业商标”、“产品商标”、“产品品类商标”等多个层级,“企业商标”(包含下属集团的名称注册的商标)代表企业的形象,该商标的申请需要做一定的规划,该商标一般由其上一级的管理集团注册,“产品商标”也由上一级管理集团注册,而“产品品类商标”尤其是快销“产品品类商标”使用寿命很短,需要快速注册,也可能很快被放弃不使用,这些商标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注册、如何注册,注册后向上一级的管理集团进行简单备案即可。
对于商标使用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总体的使用规范,企业集团的全体成员企业必须服从该使用规范。对于许可使用、质押融资、保护维权等具体使用事宜也需要对不同层级的商标要采取不同的授权。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比较喜欢使用集团的“企业商标”,下级集团也喜欢使用上一级集团的“企业商标”,集团的“企业商标”要严格限定,不得任意使用,其使用规范由集团总部制定规则,各集团必须遵守使用规范。集团内部相互使用成员企业或集团商标的情况很常见,对于集团内部的许可,授权在各层面的集团自行处理,如果在不同集团之间,由共同的上一级集团处理。商标的对外许可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各级集团的“企业商标”对集团外部许可使用。对于“产品商标”对外部的许可使用由总部授权其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的质押融资及资本化由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保护维权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批。
备案登记
授权管理是为了使得商标管理更加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是也容易造成集团管理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商标管理事务失控,无法了解下属集团及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等管理情况。这需要在授权管理之外,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将商标管理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管理总部进行备案登记,由具体负责的集团或成员企业直接上报到集团管理总部备案。为避免成员企业偷懒不报,集团商标管理部门需要经常性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抽查检索,对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即进行了充分授权,又能及时全面掌握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各种商标管理动态。
企业集团搭建好了垂直的管理架构,则捋顺了管理关系;建立授权管理机制,通过授权让整个管理变得轻松;授权制度下的备案登记又可以及时全面了解整个集团的商标管理事务。这样企业集团不管规模有多大,管理层级有多少,都能轻松有序的管理。
作者:王瑜
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