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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宋飞

时间:2024-06-16 21:3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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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

宋 飞



为了方便广大罗马法爱好者学习,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后,对罗马法学家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包括少量元老院决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现公布如下,欢迎大家指正!



共和国时代:

前 451 —前 450 年间 十二铜表法( Lex XII Tabularum 或 Lex Duodecim Tabularum )

前 449 年 瓦莱里亚 . 霍拉提亚法( Lex Valeria Horatia )

前 445 年 卡努莱亚法( Lex Canuleia )

前 404 年 特留伤法(即法尔其第法, Lex Falcidia )

前 367 年 李锡尼 . 赛克斯提法 (Lex Licinia Sextia)

前 342 年 格努西亚法 (Lex Genucia)

前 342 年 马尔其法 (Lex Marcia)

前 326 年 波提利阿 . 帕皮里亚法 (Lex Poetetia de nexis 或 Lex Poetetia Papiria)

前 301 年 弗拉维亚努姆法 (jus Flavianum)

前 300 年 奥古尼亚法 (Lex Ogulnia)

?前 4 世纪—前 3 世纪间 布布利里法( Lex Publilia )

前 250 —前 150 年间 布布利亚保证法( Lex Publilia de sponsu )

前 4 世纪—前 3 世纪间 皮那利法( Lex Pinaria )

前 4 世纪—前 3 世纪间 西利法( Lex Silia )

前 3 世纪初 阿奎利亚法( Lex Aquilia )

前 287 年 霍尔腾西法( Lex Hortensia de plediscitis )

前 3 世纪 李锡尼法 (Lex Licinia)

前 204 年 辛西亚法( Lex Cincia )

前 200 年 阿布勒伊法( Lex Appuleia )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推动农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经销、培训、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机械产品的开发和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研制、鉴定和推广;
  (三)负责农用拖拉机和其它农业机械技术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农用拖拉机和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考核、发照及年检审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经销、使用、修理的监督工作。
  农机部门受公安部门的委托,负责拖拉机上道路行使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牌证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的经销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配备熟悉农业机械商品知识的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经销农业机械产品。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产品检验许可证。
  经销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推广合格证。
  第七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适合本地区使用的农业机械机型。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做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章农业机械的使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购置农用动力机械,必须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证照后方能使用。
  第十条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技术检验。
  按规定应当报废的农业机械,应予报废。
  第十一条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或操作证。
  承担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能开展培训业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必须按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审验。
  第十二条使用农业机械,应当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推行作业合同制,确保作业质量。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农业生产急需,县、乡人民政府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动农业机械进行救灾和生产,并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经济补偿。

第四章农业机械的维修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修理厂(站、店)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具有农业机械修理能力,有技术合格证和修理工等级证的修理人员。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修理厂(站、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农业机械修理和维护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修理厂(站、店)应当对修理的农业机械质量负责,因修理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处以警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供或停供农用平价柴油。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实施罚款处罚,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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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9日)
             (一)中方去文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博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与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按以下条件缔结一项免除外交、公务护照签证的协议:
  1.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委内瑞拉共和国公民,通过对方对外国旅客开放的所有城市或地区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2.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逗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延期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逗留、出境及执行公务和从事职业活动的法律和规定。
  4.一方政府由于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可以暂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应在决定中止前至少七十二小时通过适当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政府。
  5.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通知之日起90天后失效。
  如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规定,我建议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贵国政府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
                            (签字)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于加拉加斯
             (二)委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阁下
加拉加斯
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并通知阁下,已收到阁下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的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向您确认,我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该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
                           (签字)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于加拉加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