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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09:4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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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3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关于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院1955年5月18日行字第801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所答复,兹将该批复有关部分抄送你局一份,请查阅参考。


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卫生部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
员及个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白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6年1月10日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1]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1]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年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矿山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