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党和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之中。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为了加强党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凡经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
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党组织的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可由学校行政负责人中的党
员担任。设校董会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
导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同级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有关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中等教育及其以下的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学校,可由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等基层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
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时间要有保证。
二、明确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对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办学。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每个学校党组织都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特别重视在青年教师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中发展党员。
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应按照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教职工党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不能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党组织的教职工党员的管理问题,由学校党组织同教职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商定。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他们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教学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当前,要着力指导有关方面抓好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比较集中的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工作时,应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审
批部门要把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上级党组织,要把领导和指导学校党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工作,明确领导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2000年6月6日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3月14日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就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组织领导提出了重要意见。为积极发挥卫生部门的作用,促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配合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卫生服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是减少因病致贫、返贫,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卫生部门在促进这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落实责任,做好工作,促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取得成功。
二、积极配合试点工作,促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试点意见》的精神和内容,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积极配合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因素,选择和确定试点县(市、区),并选择示范点。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调查研究和指导,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试点意见》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研、测算和论证工作,配合制定实施办法或方案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要配合民政部门,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制订补助标准。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求、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和管理研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使贫困群众切实获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惠。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运行
承担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要经常收集救助对象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
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要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
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对向医疗救助对象减免医疗费用的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安排财政补助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其减免内容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倾斜。
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尊重、关爱医疗救助对象。要改进服务态度,加强与医疗救助对象的沟通,为救助对象提供温馨、细心、耐心、爱心的人性化服务,杜绝生、冷、硬、顶、推等现象,诚信为患者服务,使救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医疗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防止冒名顶替,使资金真正用在贫困群众身上。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和其他凭证,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向有关部门领取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试点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机制,形成制度。对于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使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总结并报告卫生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